昆明医保异地就医怎样备案
昆明医保异地就医怎样备案,正常情况下,经办机构会在您提交“备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即完成异地就医备案。昆明医保异地就医怎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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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异地安置退休、单位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通过单位(无单位的可通过参保地社保所)到所属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转外就医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人到所属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目前,昆明市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或“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在网上方便快捷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网上备案流程
第一步:
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或在微信“小程序”内搜索“国家异地就医备案”。
第二步:
在“异地就医”的“自助开通”模块,正确选择并填写“为谁备案”、“参保类型”及“参保地”。
第三步:
认真阅读“备案告知书”(内有重要信息提示,请一定仔细认真阅读),并确认“已阅读并同意”。
第四步:
进入“备案信息”填写界面,填写相关信息后进行提交。
第五步:
正常情况下,经办机构会在您提交“备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即完成异地就医备案。
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进行查询,进入“异地就医”模块,点击“异地就医备案记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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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异地医保报销比例按照具体费来确认。不同医疗金额不同比例报销状况,具体应根据实际状况来确认和处理。不同医疗金额不同比例报销状况,具体应根据实际状况来确认和处理。
报销份额为门槛费以上至3000元报88%,3000-5000元报90%,5000-10000元报92%,10000元以上至最高付出限额内的报95%,其间乙类药品按80%,宝贵药品按70%,特别检查和特别治疗的按70%报销。医保个人帐户医疗费能够定时在秭归医保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外省的医院要是当地医保定点医院。
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流程
异地就医者需要先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异地安置审批地点为:参保单位或者街道社保所在的区县医保中心。申领到相关审批单后,填写好相关内容。
带着相关单据到异地医院医保部门盖章。然后把相关审批单返回到申请地经办机构进行批准。
异地审批的期限通常是一年,具体也就是当事人从办理日起开始到第二年的当天。一年之内是不可以变更的。若审批期限已经到期,仍在异地的当事人就需要在去相关部门进行重新审批。
身在异地的当事人必不可少的要在异地选医院,各个地区对于就医者能选择几家医院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一般是可以选择两家到三家。
当事人在异地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将相关报销单据邮寄回原来的所在城市进行报销,也可以让家人在原来的所在城市帮助报销。报销的标准等问题就会还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定,相关款项可由家人代领,也可自行设立相关账户领取。
医保个人帐户医疗费可以定期在医保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外省的医院要是当地医保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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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就医报销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异地就医报销一般是30个工作日内到账的。
报销医疗费时需提供身份证,社保卡(或医疗保险卡)、住院医院病历、医疗费清单、费用发票、银行卡帐号,经医疗保险基金中心审核后,支付医疗保险补助金将划入银行卡帐户。
参合农民在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补。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助金额。
异地住院就医报销所需材料:
1、在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下在选定的异地联网医疗机构住院:异地就医人员须持有效社会保障卡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2、未在市外医疗机构办理现场结算:因特殊原因导致异地就医人员未能在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的,在已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应在出院后60天内持以下资料到我市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报销:
(1)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2)住院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3)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的复印件;
(5)入院记录复印件(如急诊或外伤入院需提供);
(6)《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批复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后办理的异地就医登记)或《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外地(工作)人员申报表》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前办理的异地就医登记);
(7)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8)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异地门诊就医报销所需材料:
特定门诊就医:
因所办理的特定门诊疾病在选定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现金全额垫付,当年内持以下资料到我市各(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特定门诊零星报销手续:
(1)门诊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2)医疗收费明细清单原件;
(3)门诊用药处方复印件、检查及化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4)《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批复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后办理异地就医登记者)或《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外地(工作)人员申报表》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前办理异地就医登记者);
(5)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6)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异地就医人员在特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